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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法...
陕西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县、市、区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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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妇女年龄未达到25周岁,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二)、生育妇女年龄为25-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40%征收;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3、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4、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三)、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当事人双方如果是都没有配偶非婚生育子女,需要当事人按照所在地区上一年人均年收入3.5倍为基数,缴纳一半的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双方如果是一方有配偶与他人再次生育子女,需要按照所在地区上一年人均年收入3.5倍为基数,缴纳7倍的社会抚养费。《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第六条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你说的是计划生育方面的社会抚养费,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里规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牗市、区牍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牗镇牍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多生育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三)未婚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按照第(一)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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