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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和运行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具有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存储、研究、...
擅自征用、拆除公共图书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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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建设设计方案应当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开征求本地有代表性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士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XX70小时以上;XX63小时以上;(三)县(市、区)公共图书馆56小时以上。乡(镇、街道)图书室每周应当开放48小时以上。公共图书馆少年儿童分馆或者少年儿童阅览室,每周应当开放40小时以上;和寒暑假期每天开放8小时以上。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公共图书馆设立分馆或者服务站点,整合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村(社区)文化室(中心)、公共电子阅览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农家书屋等公共文化资源,形成覆盖城乡的基层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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