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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省公安厅督察总队举报反映时,举报人、控告人应将举报、控告的事项尽可能详细地向接电、接访人员反映,由接电、接访人员做好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交...
举报可以以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如实实举报,举报内容要事实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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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的形式提出。要如实举报,举报内容要事实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1、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要如实举报,举报内容要事实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根据具体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本院有关部门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办理;; (二)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三)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收集相关材料,查明情况后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办理。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控告、申诉、举报案件,交办举报线索前应当向有关侦查部门通报,交办函及有关材料复印件应当转送本院有关侦查部门。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对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和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督办。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院司法办案活动,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及时纠正办案中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问题,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按照《最规定》明确18种情形为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主要包括: 1、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的; 2、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的; 3、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4、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 6、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 7、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我们可以选择的控告司法机关的方法非常有限,特别是上级有关单位如果不予以重视的话,民众可能有一种申诉无门的感觉,所以,现在很多事情到了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似乎只能通过舆论媒体将事情闹大,国家有关单位才会引起重视,这样的状态其实是很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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