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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一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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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一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一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秦皇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所有的全民、集体企业和股份制、内联企业及私营企业中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及外省、市和部队驻秦企业,按照生育保险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律参加我市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第三条生育保险统筹的项目包括女职工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流产手术费。第四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上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本企业人均工资低于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本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4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奖励产假30天。女职工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给予产假20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给予产假30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给予产假42天;满七个月分娩,给予正常产假,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企业不发工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第六条女职工按计划正常分娩所需的生育费用和生育出院后一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由职工个人负担。其它疾病的医疗费和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待遇规定办理。生育医疗费用,目前暂按固定数额支付给企业:顺产市区700元,县400元,难产市区1000元,县700元;流产市区50元,县30元,由企业调剂使用,差额不足部分由产妇所在企业在自有资金中解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探索,不断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条件成熟后,逐步由按固定数额拨付向实报实销过渡。第七条统筹项目内容项生育费用每季末结算一次,由产妇所在企业统一管理和按标准发放。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所在企业填写《生育费用补偿申请表》一式三份,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并附下列证明材料(复印件):1、市、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给产妇的《计划生育准生证》;2、产妇本人身份证; 3、婴儿出生(难产的需有医院开具的证明)或流产证明。4、产假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证》。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市、县、区按现行社会保险范围管理,单独核算。实行专户存储,专项使用。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2%的管理费,用于本机构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它业务经费。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计征税费。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委托收款,见单付款”结算方式,每季向各统筹单位收缴(免签协议书)。各企业应明确专人负责办理生育保险具体事项,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期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进行调整。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等原因停产的,其生育保险基金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缓缴。第十二条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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