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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同居时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在中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但在国外却是一种特殊的结合模式,和婚姻关系不同,但保障的部分权利却和婚姻类似。同居协议,并非一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该名词在中国法律条文中未曾出现过。一般而言,男女同居通常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恋爱中的男女在进行结婚登记之前所进行的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两者的关系为:“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项补充的首选方式,即当事人对于主合同中的上述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首先赋予当事人“协议补充”。只有达不到补充协议,才能根据主合同条款进行系统解释,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进行补充。
所谓分居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就终止夫妻同居义务所达成的书面协议。英美国家普遍都承认分居协议的效力,允许夫妻双方在律师的帮助 下,就当事人婚姻财产和其他财产的划分,婚姻债务的偿还达成协议,并就夫妻间的抚养方式,抚养费的数额,子女抚养,监护等问题达成协议并经法院批转,同时 还要决定家庭的住址,保险范围,养老计划,退休计划,纳税计划以及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相关的其他问题。分居协议在目前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中也出现的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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