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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深圳市的规定,非因员工本人过错,公司停业的,要支付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停工工资,停工超过一个月的,停工工资的标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不发工资不可以停工,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者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不发工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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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单位按月支付员工工资就没有违法,不能以此告公司,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答复:你好,根据《公司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公司是本公司或总公司管辖下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单独的法人资格。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于本公司所有;分公司不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经营所得归属于本公司,其债务和其他责任也归属于本公司;分公司只能在本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因此,分公司没有独立的经营权,总公司被停业整顿后,由于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的对外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即使有营业执照,仍然不能不经过总公司的授权自主经营。(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关于工资的发放时间的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形式是怎样规定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例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工资的发放如何规定《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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