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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2013]138号批复。现对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四十万元以上。 2、盗窃罪罚金标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在医院盗窃救命钱,从重处罚 3、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而确有处罚必要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4、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河砂非法开采涉嫌构成非法开采罪。责令停止开采后拒绝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损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1)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2)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也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虽然不具备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但严重影响河流安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偷挖沙石,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会依法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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