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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核材料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核材料。所谓核材料,根据我国1989年1月10日加人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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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既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走私核材料侵犯的对象是对外贸易管制,属于违禁品。国家禁止这些物品自由流通,其性质不同于可以合法流通的一般商品。本罪的对象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伪装、隐瞒、冒充欺骗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运输和携带邮寄核材料。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和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在实践中,本罪的犯罪分子往往是为了盈利,但法律并不要求本罪必须具有毛利或其他目的,因此无论以何种目的走私核材料都构成本罪。
走私核材料罪的犯罪构成是: 1、客体是国家禁止出口核材料的制度; 主体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或单位; 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4、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走私核材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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