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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表弟的不幸深感痛心。这是一起交通事故,首先,要看事故认定书,根据事故责任,确定赔偿主体;其次,你表弟这方能得到的赔偿很大程度上在于拖砖车...
这种情况下一般车主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是要是车主对对肇事者的选任承担过错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你们协商不了赔偿数额提起诉讼的话,可以将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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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死亡因为主要责任在你,有人死亡,所以很多事主可能是想尽快处理完,避免受到刑事处分。 ■这个能够理解,所以,在调解时,有时事主也未经过保险公司的详细咨询,就单方面做了赔偿。甚至赔偿金额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数额。但是对于死者家属来详,赔偿100万也换不回来了。 而你的问题: 一、交警认了主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1万是全额先予赔付,超过的部分参照主次7 3分成。 1、假如死者合计损失为111万,先你的交强险承担11万,余下的100万,你只要承担70万即可。 2、反正先计算出伤者所有损失。
要根据雇员是否够得上评工亡,如果可以评工亡,可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亡的赔偿,那么雇主就还要承担工亡的赔偿责任;如果不够评工亡,只能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雇主不用再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之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年12月28日,[2006]行他字第12号)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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