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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二条,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盗伐林木罪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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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区盗伐林木材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林木材积1—2•5立方米或者幼树50——125株。《(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七、将刑法第345条修改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盗伐2至5立方米以上的;(二)盗伐幼树100至200株以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树木:(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树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树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树木的。二、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违反《森林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认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滥伐林木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2条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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