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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我国刑法对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量刑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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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我国刑法对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量刑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刑法对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既遂的处罚规定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隐瞒或故意销毁应依法保存的会计证明书、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书,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隐瞒、故意销毁的会计证明书、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书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应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隐瞒,故意销毁或拒绝提交会计证明书、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3)其他情况严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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