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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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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量刑标准: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邮政工作人员违背国家法律赋予其的职责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邮政法》第6条、第22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业务;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投交邮件,邮政工作人员不履行其职责,不遵守上述规定,即为不负责任的表现。如果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也是邮政工作人员对其职责不负责任的表现,至于何谓严重,则应主要结合其造成的危害后果来认定。 延误投递邮件,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对应当按期投递的邮件,有条件投递而故意拖延、耽误邮件的分发、递送,不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投交邮件。至于延误时间的长短,法律没有规矩,只要行为人没有按规定时间投递邮件的,即属延误。如果行为人虽然没有及时、迅速地投递邮件,但并没有超出规定所允许的期限,即使客观上造成重大损失的,也不构成本罪。发生延误投递的时间可以是在分拣投递、押送、收发等任何一个环节中,这里的“延误”不同于隐匿不投的情形,前者是投递但超出规定的时间,后者则是直接加以藏匿而不投递。如果行为人故意隐匿不投的,则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本罪属于不作为犯,即行为人有条件、有义务将邮件按时投送而故意延误的行为。如果行为人遭遇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延误投递邮件的,不构成本罪。 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发生了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才构成犯罪。仅有延误投递的行为而没有发生重大损失的结果,不成立本罪。而且,行为人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客观构成问题为你解答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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