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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建筑物安置标准和补偿方式

2021-08-17
秀屿区人民政府负责按本方案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1、房屋征迁安置以户为单位,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给予补偿。征迁安置条件:按莆政综〔2013〕10号规定执行。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除按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安置作价补偿金。 3、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每户按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其中被征迁房屋分别为一层、二层或三层的,分别按1:1.3、1:1.1或1:1的拆迁安置比测算安置面积。临时过渡期限内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4、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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