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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行的连带责任

2022-06-12
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 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例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对受第三人侵害的人等。 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即一般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 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其中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而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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