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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
窃取信用卡信息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该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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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收购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可以伪造可以交易的信用卡,或者可以以信用卡持有者的名义交易,如果信用卡超过一张,应该立案起诉。
诈骗罪是触犯刑法的一种行为,但很多人为了钱甘愿铤而走险做这种犯法的事。诈骗罪的类型很多,信用卡诈骗就是其中一种。那么发生了信用卡诈骗罪,有人是一时失足做错了,那可以让律师为其写一份信用卡诈骗罪罪轻辩护词,可以减轻其量刑。审判长、审判员:北京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赵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开庭。辩护人依据本案相关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意见,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敬请合议庭采纳。根据现行《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对恶意透支犯罪行为的规定,构成恶意透支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2)客观方面必须有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3)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且数额较大。也就是说构成恶意透支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就不构成成恶意透支犯罪。如何认定恶意透支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本律师认为,应当结合持卡人的客观行为及其他主客观因素综合加以认定。一般来讲,如果持卡人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透支,经过银行的催收后仍不归还,就可以推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成立恶意透支。但是如果被告人确有事实证明其不归还的原因不是主观上不想归还,而是由于其他客观因素导致无法返还或不能返还,则因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从而不成立恶意透支罪。庭审中,公诉人依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认定被告人赵某构成恶意透支犯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为该解释所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2)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3)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也就是说,持卡人只要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定“恶意透支”三个条件之一便可认定为恶意透支犯罪.事实上,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将>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也就是说,构成恶意透支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2)客观方面必须有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3)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且数额较大。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完全具备,否则便不构成恶意透支犯罪。从法律效力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明显低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并且新法优于旧法,所以,本案认定赵明奎是否构成恶意透支犯罪,应当适用《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而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辩护人:北京xxxx律师事务所某某律师年月日综上所述,窃取信息用卡的信息严重的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所以受害者也是有权利进行起诉,要求对方作出相应的赔偿,当然嫌疑人也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也是可以委托律师来为自己进行辩护,得到从轻的处罚。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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