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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构成强奸未遂的条件应包括以下几点:1、主观上有违背妇女意志,实施强奸的故意;2、客观上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实施...
强奸未遂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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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对于强奸罪的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判刑。具体由法院来裁量。
1、有强奸的故意,已经实施了强奸行为,因为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强奸成功的,属于犯罪未遂,仍然构成强奸罪,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2、在实施强奸行为时,犯罪人主动放弃实施强奸,因而未成功的,属于犯罪中止,也将构成强奸罪。但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可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可减轻处罚。3、犯罪人对行为人的身体进行侵犯,只摸了身体,没有实施奸淫行为。根据各项证据无法判决其犯罪故意是强奸还是猥亵的,原则上按轻罪判处,即可构成强制猥亵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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