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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发布的《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购房减税》(**市)和《普通住房定义标准》可以为首次购房的客户享受减税政策。当...
首次购房证明可以减免税收。纳税人本人或配偶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扣除;纳税人赡养60岁及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扣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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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为1%,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契税为2%,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为4%。根据规定,目前国家对于购买90平以内的唯一家庭住房是可以享受到首套房契税减免优惠政策的。目前政策仍在执行。
可以减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缴纳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三年内缴纳税款,但不得收取滞纳金。因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未缴纳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内追缴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缴期限可以延长至五年。逃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或者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第五十三条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收仓储预算水平,将税收纳入国库。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机关的决定和意见,按照税收仓储预算水平库,并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农村户口首次买房可以减免契税,但目前只有重庆有这个优惠政策。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农税〔2007〕34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为促进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城市化进程,鼓励农民购买城镇住房,经研究决定,现就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凡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其购房单价,主城11区在重庆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市场均价以下;远郊区县在当地市场均价以下,免征契税。购房单价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其超出部分,按现行政策计征契税。夫妻双方均为农民的,只享受一次契税优惠。农民购房享受契税优惠,应向征收机关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合同; 3、已婚者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通知从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以纳税人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间为依据。原《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民工购买城镇二手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农税〔2007〕21号)同时废止。二OO七年十一月一日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渝财农税〔2008〕9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2007年11月,我局下发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农税〔2007〕34号),为了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便于纳税人和征收机关掌握,现就相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农村居民是指我市户籍的农村居民。二、夫妻双方一方是城市居民,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如其中一方已购买过一套城市住房的,不再享受农民购房契税优惠政策。三、农村居民所购房屋的单价超过各区县房管部门与财政征收机关统计和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商品房平均交易价格50%以内的,其超出部分按现行政策征收契税,超出均价50%以上的不享受农民购房契税优惠政策。各区县财政征收机关应充分利用征管资料,主动会同房管部门统计上年度本地商品房市场均价,并上墙公示。四、购房者办理减免需提供购房合同、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资料。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发文前已在财政征收机关办理了减免手续的,不予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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