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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不能推迟,因为推迟会影响车辆上路;但如果在车险到期后机动车不上路行驶,可以推迟至其上路行驶前进行交强险的续保。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
车险不可以推迟缴费,投保人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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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险不能推迟,因为推迟会影响车辆上路;但如果在车险到期后机动车不上路行驶,可以推迟至其上路行驶前进行交强险的续保。 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一般情况下,车保险到期后的第二天就算脱保,一旦车辆出险,保险公司将拒绝赔偿,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带来的损失,均由车主个人承担。而且,一旦交通部门发现交强险脱保,将会处以2倍费用的罚款,甚至会扣分、扣车。为了避免各项惩罚,车主一定不能推迟缴纳交强险,需提前续保;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车主最好不要推迟购买商业车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和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汽车保险到期不能推迟交付。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并处以保险最低责任限额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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