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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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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1、村集体不是征地的主体,依法不能征地。2、村集体不能无故收回村民的宅基地和农用地承包权。3、政府征地有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征地的,可以到当地政府、纪检委举报投诉。4、村集体收回宅基地的,应当另行给村民划出宅基地。5、政府征收土地的程序。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2)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3)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5)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支取,由村委会代表领取。如何分配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依据村民民主议事规则,经2/3以上多数通过分配方案即可。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由承包人直接领取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助费归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由所有人领取补偿。6、因此,如村委强行非法征地,你可以向县级政府部门控告。
1、农村农民土地被征收后,农民不要交土地占用和土地使用税。如果占用的是耕地的话,首先要缴纳的是耕地占用税。一年后,缴纳土地使用税。只要是土地作为经营使用的,都要缴纳土地使用税。2、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耕地占用税是我国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3、免征耕地占用税(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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