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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义务,因赡养费起诉的,所有子女应当为被告例如:父亲A起诉儿子B支付赡养费,A有BCD三个子女,则法院应当追加C和D为共同...
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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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追加的。这不只是原告说了算的问题。因为赡养父母不只是一名子女的事情。法院在处理赡养案件时,也要兼顾公平原则,父母的合理要求会得到支持,不合理的也不会支持的。比如:父母只要求一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而对其他有负担能力的子女放弃要求,法院不会支持的。
第一,此案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原因在于民事诉讼中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但本案中三个女儿的诉讼标的义务不是共同所有,而是的大家都有,不是共同对吴某的义务,而是分别对老人的义务,他们之间并不存在同一的民事法律关系。三个女儿的赡养义务也并非是连带的,不会因某一个女儿对老人尽了赡养义务,而免除了其他人应尽的义务;也不会因老人从某一女儿处获得了赡养,而丧失了对其他子女要求赡养费的权利。原告起诉的意义在于明确某一子女的赡养义务,与此同时也保留了对其他子女要求赡养费的权利。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应主动将吴某的其他两个女儿追加为共同被告。“不告不理”原则是指在审理中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的范围的约束,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也就是说当事人“告谁审谁,告什么审什么”。故对于未被起诉的当事人,法院不能为了方便案件审理而随意追加。再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处分原则,应充分保障吴某的处分权利。所谓处分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吴某选择起诉自己的小女儿,而不列其他子女作为被告,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选择权。赡养纠纷列所有子女为被告由人民法院追加其他子女为被告的不当之处还在于判令原告未起诉的当事人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会引起当事人(主要是原告和被追加的当事人)的不满,影响社会和谐。
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义务,因赡养费起诉的,所有子女应当为被告例如:父亲起诉儿子支付赡养费,有cd三个子女,则法院应当追加c和d为共同被告,一同解决赡养费问题按照立法角度来说:赡养父母是子女的天职,也是法定义务,所有子女都应当承担同时,对可能出现如父母偏心或其他情况,导致个别子女负担过重的问题,法律对此也需要加以平衡,以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比如:父母溺爱小儿子,而让女儿多承担义务,这样对女儿是不公平的。因此,在赡养费案件中,父母起诉的,所有子女均应为被告,法院应就赡养问题一并解决,已经履行义务的,则可以扣减义务如:老父亲无工作能力和收入来源,需要cd三名子女赡养,其中c平日就照顾父亲,每月管吃管住还给零花钱,而和d则各找理由拒绝赡养,起诉和d时,c也应被追加为被告,但因为c确实履行了法定义务,因此法院应判决cd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而c可以就已经付出的部分对抵判决的义务,如法院判决每个子女每月支付老父亲200元,而c平时已经给父亲每月300元零花钱,则c可以视为已经履行了义务。如何起诉不赡养老人的子女首先,写一个追索赡养费的起诉状第二,收集儿女没有尽赡养义务的相关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主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证据要求的都行)第三,赡养纠纷起诉一个子女可以把证据汇总成证据清单,和起诉状一起向儿女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几个儿女不在一个地方,可以向老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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