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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公司名称的设立具有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名称中包含另一个法人名称。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国际组...
小型建筑公司的注册条件是: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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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且该自然人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且该自然人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而且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一定的资本是任何企业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独资企业也不例外。但由于企业主(出资人)对独资企业的债务无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对出资的最低数额未作强制性规定。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独资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记载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经营场所对于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墨守成规地、法律文书送达地等均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指根据企业的业务性质、规模等因素而需具备有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与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在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同一行业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第二十四条两家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同一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申请前的原则进行批准。同一天申请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家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同一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受理前的原则进行批准。同一天受理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登记主管机关向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报告。第二十五条两家以上企业因同一或者近似注册企业名称而发生争议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登记前的原则进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名称的保护条件将远远超过工商登记机关批准和长期使用的前提。
注册公司需要满足这些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般是五十个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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