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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不超过2000元,不够立案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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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不超过2000元,不够立案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单从你们这个案子单独来看,数额上达不到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以上才能构成数额较大。但是,诈骗罪犯一般不会只诈骗你们,从司法实践来看,会多次向不特定人进行诈骗,数额以犯罪嫌疑人获得的数额为准。因此建议你们还是去报警,另外一方面,即使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数额,这是一种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属于公安部门的职责。
一般不会立案,没有达到立案标准。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3000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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