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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借款是指企业为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或抵偿某项债务,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提供等待单位接收的还款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主要有经营周...
短期借款是在一年内偿还的借款。短期借款:企业用来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或为抵偿某项债务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外单位借入的、还款期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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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5、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 6、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贷款的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1、一方主体特定,起诉方多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相对较少。这里所指的金融借款合同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合同,贷款人是指银行或信用社,因此原告是特定的,被告则多为自然人。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的占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85%;个人借款的占整个借款案件的99%,且多用于购房或做生意。 2、贷款的期限较短,贷款标的额大,均有担保人。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现金,贷款的期限不长,少则一年,多则两年,最长的也不超过两年,同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并且担保人人数为两人以上,均为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后两年或三年。 3、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在所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部分被告多是利用与银行、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熟人关系取得贷款,因此,很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能及时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多次。有的贷款到期后,而借款人迟迟不还,金融部门在诉讼时效内也不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催收,而是逾期后,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发催收通知,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签名确认。在庭审中,绝大部分当事人提出签字认可是在信贷人员的欺骗下由于自已不懂法签的名,这类案件的审理难度比较大,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上诉的也占一部分。 4、《借款担保合同》的内容完备,手续齐全。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之间均有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均写明了借款的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包括担保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此外,借款人、担保人均提交了身份证明、担保承诺书等相关手续,没有担保人的,用房产设置了抵押。
短信诈骗是指利用手机短信骗取金钱或财务的行为。随着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短信中的语言和内容也是日新月异,不断变化。甚至出现了“公证处通知”的字样。 第一、团伙分工合作 发送手机违法短信的作案人以团伙居多,团伙内部分工严密,各负其责,有的购买手机、购买手机号,有的开设银行账号,有的群发手机短信,有的专门负责发短信,有的专门从atm机提款,得手后立即隐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见人,只听声音”。 第二、发送手机违法短信的数量巨大 越来越多的作案对象使用短信群发器和群发软件等专用工具,能够在短时间内向大量的用户号段发送违法信息。具有侵害的快捷广泛性,一次发出成千上万个信息,总有上当的,所以,带有快捷性、破坏性,危害很大。 第三、流动性强 发送手机违法短信息的活动多使用异地手机号码,而且发送短信、开设银行账户、取款,这几个环节通常不在一地实施,而在多地实施,区域分布相当广泛。具有跨区域的流动性。 第四、不易识别 一些异地手机与本地的一号通号码捆绑起来,容易令人误以为是室内的固定电话,因为接收者看是本地的电话,放松了警惕,外地的有距离感,本地的有信任感,从而为违法犯罪人员提供了可乘之机,具有不易识别性。 第五、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手机违法短信息的内容越来越具有诱惑力,使人有抗拒不了的诱惑,更有甚者冒充银行和公安机关,冒充金融部门,利用群众对银行和公安机关的信任进行诈骗,即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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