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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工伤鉴定是去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做的。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需到受伤职工单位所在地市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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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参保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由统筹地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不服初次鉴定结论申请再次鉴定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一般统筹地区为用人单位注册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工伤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1、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2、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4、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实行地(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5)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工伤鉴定机构一般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只不过在省市县三级都有相应的机构,此时受伤职工就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一般都是在县级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的。
工伤的一般情况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请问已经申请工伤认定了吗,是因为什么原因做不出鉴定结果呢,现在伤情怎么样,有没有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目前态度怎么样,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话你是可以直接去人社局工伤科申请工伤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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