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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是有区别的,我们可以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待这个问题: 一、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密义务义务性质不同 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
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来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保密义务则是一种法定义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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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区别如下: 1.商业秘密是企事业单位已经掌握的技术或者信息;竞业禁止是针对相关核心人员固有技能的。 2.商业秘密原则上属于法定附随义务,只要圈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和员工有了明确说明就应该遵守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竞业禁止属于约定义务,他限制了员工离职后的自由择业权利。 3.保守商业秘密原则上没有期限限制;竞业禁止因为牵涉到个人利益和社会生产力发挥的问题,一般是有法律明确规定限制的。
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来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保密义务则是一种法定义务。 2.限制的行为不同。 3.生效条件不同。竞业禁止协议是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生效条件。保密协议的生效并不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前提条件,保密协议一般自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竞业禁止,指对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员所为的竞争性特定行为的禁止。也就是说,权利人有权要求与其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不为针对自己的竞争性行为。这里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即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两者区别如下: 第一、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第二、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 第三、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 第四、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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