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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四种情况: 1、已满1...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介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介态,属于行为人由于年龄、精神状况等原因,在实行刑法所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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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介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介态,属于行为人由于年龄、精神状况等原因,在实行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较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有一定减弱的情况。现代各国刑法对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般明文规定减轻其刑事责任,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为内容中仅部分不符合法律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因而其部分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世界各国的法律对于此类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不尽相同。德国和瑞士的民法规定:法律行为中部分无效的将导致其全部行为无效;英美各国和某些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则认为:只有在行为无效部分构成全部法律行为的条件时,才导致行为整体无效。有些人可能从来没有听说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这个词汇,比如说,年满14周岁低于16周岁的这些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就是受到限制的。刑事责任能力受限制的这些人犯故意杀人罪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只能从轻甚至免予刑事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原《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一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因为行为人在特殊情况下不用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因特殊情况而减轻或从轻处罚,承担部分刑事责任。 2、特殊情况中,包括年龄上,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5周岁的老人属于限定性刑事责任能力人; 3、生理方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也属于限定性刑事责任能力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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