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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和目的。即犯罪人可以不讲任何理由,不具有任何前因; 直接故意非法强索他人财物。如...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动机和目的。也就是说,罪犯可以不讲任何理由,没有任何前因;直接故意非法强索他人财物。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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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区别在于: (1)前罪是以“骗”为特征的,被害人在受骗后往往是“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后罪,虽然也有“诈”的成份,但却是以“恫吓”被害人为特征,即对财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吓,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而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2)前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其直接侵犯的不仅可能是财产权,也可能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招摇撞骗的冒充对象一般会包括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以及军人,当不法分子利用冒充公职人员来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会抹黑以及危害到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所以司法机关在发现了此类的违法行为后都将会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如果情节严重也是会处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 在犯罪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在犯罪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财物。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有的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可能包含有欺诈因素,但这种欺诈因素仅为敲诈勒索的“由头”或“借口”,而非敲诈勒索的实行行为,即并非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换言之,构成敲诈勒索罪,不以是否有“借口”,或者“借口”是否真实为要件。例如,甲给乙的父亲写信,谎称乙打他的事实,具有欺骗性,但是,他并不是靠欺骗方法蒙蔽乙的家长,使其自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而是靠杀乙相威胁,企图迫使乙的家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定敲诈勒索罪。一般情况下,编造虚假的“恶害”威胁被害人是,如果行为人自己冒充“恶害”发出方,则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行为人冒充麻烦解决者,以解决麻烦为由骗取钱财的,则成立诈骗罪。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和恐吓性质,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产生恐惧心理,二者同时起作用,则成立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是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二行为人是否以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惧怕,逼使财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交出财物。第三要明确行为人最终目的是否为了强索公私财物。聚众斗殴罪,在客观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此罪的犯罪心态,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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