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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是:第一、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第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第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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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理结算条款”不同于“解决争议条款”。前者解决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后者解决程序上的问题。2、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已经履行的合同部分,可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3、合同终止、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终止针对的是有效合同,终止情形包括:履行完毕、解除、提存、抵消,等等;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则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因为无效合同是危害国家、公共、和第三人的利益,并且是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所以无效合同即使是当事人愿意履行其合同义务,国家法律也是坚决不能允许的。这体现了国家利益、人民利益需要用国家法律的强制力量来保证有效的合同的正当履行。可撤销合同是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对其合同在法定期限内是否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合同的撤销。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撤销后的效力自始无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合同撤销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不必要返还的,应当给予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各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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