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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同等时间补休,原则上当月安排。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按排劳动者...
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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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因此,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应当在当月安排补休,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理时间内安排补休。
周六周日应该休息而加班的,属于休息日加班,单位应该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对周六周日加班补助的规定为《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即作为休息日的周六、周日加班是可以采用补休方式的,只有在不能予以不朽的情况下,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须在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的基础上,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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