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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投票制,指在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时,针对某一项决议,股东只能将其持有股份代表的表决票数一次性直接投在这些决议上,它体现的是一种由大股东控...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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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累积投票制是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制度有两种形式:多数票选举制和累积投票制。这两种选举制的相似之处在于,针对所要选出的每一名董事,每股普通股都有一个投票表决权。比如,若要选出5名董事,则拥有100股普通股的股东,可以投500票。不同之处在于投票的具体方式。在多数票选举制下,每个董事候选人必须获得超过50%的选票方能当选。这种选举制实际上派出了少数股东当选董事的可能性。而在累积投票制下,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候选人。这种选举制度赋予了少数股东当选为董事的可能性。
累积投票制起源于英国,是指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是针对多数投票制的弊端,为保障多数小股东的利益而采用的投票方法。在累进投票制下,每一个股东可以把投票权累进起来,集中投选某一位候选人。他可投的总票数,等于所持有的股数乘以所要选出的董事数。这样,小股东们可集中推选某一位董事,或根据需要适当分散投票,选出能代表小股东利益和意愿的董事人选。例如上述那位股东持有100股股票,本次股东大会要选出董事12人,那么这位股东总共可投1200票(100x12),他可用这1200票来选举他认为合适的一位或数位董事人选。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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