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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留对象是法律规定或者法院认为必须出庭的被告,或者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作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
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在诉讼程序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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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主要有以下情形:⑴上诉人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谓认定事实错误,是指原裁判对案件事实作出了与实际情况截然相反的认定;所谓认定事实不清,则指原裁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缺乏充足、可靠的证据,所得结论含混不清,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一审裁判事实认定错误,其结果必然是实体权利义务的归属有所不当。故而当事人可对此提起上诉。⑵上诉人认为原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拘传的适用条件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拘传措施需具备以下条件: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从执行实践来看,下列几种。情况通常被认为是“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1)被执行人主张无履行能力,但没有举证又没有说明理由,而执行法院查明其真实情况的;(2)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无确切证据,被执行人又不提供证据和情况的;(3)被执行人非法转移、隐匿已被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和其他人发觉的财产,拒不说明财产去向的;(4)被执行财产被毁灭、损坏,其价值不足清偿债务,又不说明原因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被毁灭、损坏的又不说明原因的;(5)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而不说明债务人及数额的。2.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只经一次传唤不能适用拘传。传唤的方式必须使用传票,少于两次的传唤,以及两次口头传唤或一次口头传唤、一次传票传唤的,均不得适用拘传。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如果出现不能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况,则不能适用拘传。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应当经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采用拘传票的方式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在拘传票上签字。在实际拘传之前应当先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争取其主动到庭;如果其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不主动到庭的,便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其到庭。二、拘传的时间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拘传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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