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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的相关规定,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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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违反国家和山西省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多生育一位子女的,当事人需要交纳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并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四十九条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其中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一年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不足一年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依次增加三倍征收: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以本县(市,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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