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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一章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意思是股东只是公司的投资者,以股东的出资为限对公司负责,不承担公司经营的连带责任。即便将来公司出现债务问题,也不需要股东承担任何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之一。根据该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包括两层意思: 1、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的债务超过其全部资产时,以公司资产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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