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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情况,拟判处缓刑的,如未全部赔偿被害人仅是达成赔偿协议的,应当尽量增加缓刑考验期,使其在考验期内约束其赔偿被害人。 对...
根据刑法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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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间犯过失罪的,取消缓刑;此外,应当对新犯罪行作出判决,并将新犯罪名与原判刑罚相加,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第一,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最高管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二、数罪中有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后,管制仍然必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缓刑考验期是指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缓刑考验期是缓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考验期的目的,在于考察被缓刑人是否接受改造,以使缓刑制度发挥积极的效用。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该撤销原判,并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原则,与新罪合并处罚,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合并处罚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前罪先行羁押的时间,应当在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内予以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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