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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2)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巳进入执行程序,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权请求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作出是否中止执行的裁定,无需通过审判程序解决。 (3)实际的操作只能是当直接孩子的一方认为另一方具备法律规定的不利于孩子身心的情形时,可直接拒绝另一方的探望要求,另一方在被拒绝探望后,可向法院申请探望权的强制执行,然后再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明确提出要求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最后由来裁定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八条规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1、申请中止的途径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监护权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2、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有三类,即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探望权一旦终止,基本上就没有恢复的可能了。但对于中止探望权,只有当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探望权才能恢复。但探望权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探望权不会自动恢复,而是要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经法院审查认为中止情况消失的,并由法院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的,探望权才能恢复。
中止探望权的条件就是中止探望权的事由。关于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我国《》只是概括性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至于何种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过,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探望方患有严重疾病尤其是传染病;探望方在探望子女时有严重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其脱离直接方的;探望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的;怂恿子女犯罪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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