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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可以的,具体得根据病情来判断。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在医疗或者康复过错中所必需的陪护人员的误工费或工资,主要根据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护理级别、需要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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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在医疗或者康复过错中所必需的陪护人员的误工费或工资,主要根据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护理级别、需要护理的人数等确定金额。根据受害人所处的治疗阶段分为治疗期间的护理和定残以后的护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出院后如果确实需要护理,还是可以计算护理费的。护理期限和护理依赖程度只能由司法鉴定机构确定。护理期应计算至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受害者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受害者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来确定。
关于营养费问题,以广东为例,一般要有医嘱载明,为“加强营养”字样,法院判决一般为一个伤残等级1000元左右,即十级伤残1000元,九级2000元,以此类推。在者即便医嘱没有记载,比如伤筋动骨,年龄因素等,结合受伤人员身体状况,法院也会酌情判决,我们常见的是按前面所述判决的。当然,每地司法环境不同,也有地区按住院天数进行补助,标准不一。以上就是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营养费的具体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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