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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的解决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规定...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费: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后需要对企业的债务进行清偿。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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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破产企业的员工,破产企业应当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按照员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然后,在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就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标准问题,国务院最早的一个文件是《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其中第5条规定:“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还规定,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按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7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若干城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其中第5条规定:“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即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具体支付办法按照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劳办函[1997]159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118号)又有一些具体规定。 综上可知,没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应当发给基本生活费;是合同制职工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发给经济补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可以根据职工的工龄有所区别,具体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你可向当地政府咨询地方的具体规定。另外,须提醒的是,上述规定仅适用于“优化资本结构”111个试点城市似工业企业。
面对破产的企业,必须首先安置企业职工。破产企业职工应当如何安置。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职工在失业期间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多个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的通知:根据通知,企业破产的实施必须首先安置企业职工。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确保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2、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原则上,一次性安置费按破产企业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3、破产企业职工失业社会保险期满后,按照当地社会保险规定发放。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规划的,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规划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规划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规划不足的,医疗保险基金社会规划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收入不足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收入中分配。破产企业因工致残或者患有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退休职工安置。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破产企业劳动合同制度职工的安排,按照《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办理;临时工的安排,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规定》办理。破产企业劳动合同制度职工的安排,按照《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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