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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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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改变景点并非都是违反合同约定,但应视为旅游合同内容的变更,必须由旅行社和消费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后变更合同的内容。如果在合同中约定,旅行途中遇到不可抗力,旅行社有权增减游览景点或更改旅游计划,比如因下雨、泥石流等原因,旅行社可以自行增减旅游景点,并不造成违约,但是对于减少的景点,应退还消费者费用。倘若是导游随意变更旅游行程,实质上则是对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侵犯,违约方应就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还有一种情况是,旅行社仅对旅游景点的游览顺序进行了一下调整,并没有减少景点,若消费者以此投诉,则不能获得经济上的赔偿,毕竟消费者是以顺利游览所有的景点为目的,本着和谐平等的原则,旅行社与消费者之间也应该就情况互相理解,达到快乐旅行的目的。
旅行社擅自将游客转给其他旅行社,未取得游客同意的,游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让旅行社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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