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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合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1、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为劳动...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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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想换工作,企业想除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员工不能自愿提交退休申请。双方解除协议,可以避免这个问题,避免轻易失去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权利。2、违约金的合法合理性: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员工提出退休,公司可能要求员工支付这笔违约金。员工必须注意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合法。上海市地方法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只有违反服务期限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约定无效。同时,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违约金高于企业损失130%,员工可向仲裁庭或法庭提出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3、进行工作交接,收到退休交接单:不要认为工作交接是企业。一些管理优秀的企业在给员工电脑和文件等工作物品和工作资料的同时,也会让员工签字。如果员工换工作时没有立即交接工作,造成企业损失,容易承担赔偿责任,员工在归还资料和财产的同时,也没有让企业在收据上签字,如果企业恶意打击报复,员工主张没有归还资料和财产,员工就非常被动。4、注意劳动手册和退休指示书的内容记载劳动手册。退休指示书作为记载劳动者就业流动状况的证明书,如果没有上述证明书,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和劳动保障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一些企业在挽留劳动者时,往往会采取扣押劳动手册或威胁在劳动手册上添加不利于劳动者再就业的记载的方法。
用人单位履行了以下法定程序后才可以合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而没有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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