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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予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商务部这次正在征求意见的《备案办法》却是货真价实的事后备案。具体规定可总结如下: 1.备案机构为省级/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负责统筹和指导; 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商务部给了当事人两个选择,或者由境外投资者在取得名称预核准后,指派代表/代理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向通过备案系统在线申报备案(事前备案);或者,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备案(事后)。(第五条企业设立备案);对于事前备案来说,如果在提交备案信息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不要紧,照常拿营业执照,只要在拿到营业执照30日后办理变更备案即可(第八条实际投资变化备案); 3.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申报备案(事后备案),并且,商务部很贴心的为总是在纠结完成日的审计师们规定了一个明确的变更完成日,即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变更决议或决定的时间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4.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发生变更时涉及负面清单的,则从备案转为审批(第十条备案转为审批); 5.备案流程全程在线处理,备案材料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备案机构的反馈意见和备案结果均在线告知; 6.涉及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的,则按相关规定办理; 7.对于违反《备案办法》的行为,商务部则采取抽查、根据举报检查、根据有关部门建议检查、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遂行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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