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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的合同,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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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可撤销的,效力待定的 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定力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6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 可撤销的原因: 1无损于国家利益的欺诈与胁迫 2乘人之危 3重大误解 4显失公平 效力待定的原因: 1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定力合同 2狭义无权代理订立合同 3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4债务承担合同
合同撤销后的效力是自始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不一样。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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