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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人顺序如下: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
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其他继承人没有提起诉讼,可以追加当事人。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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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继承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已放弃继承或继承权丧失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在分配遗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也就是说,在没有特殊情况时,(如某一继承人尽了绝大部分赡养义务,而另一人则几乎没尽赡养义务),各继承人分得相同遗产。须指出的事,在农村,有的地方对出嫁女儿不分或少分遗产的做法是错误的,出嫁女儿也有平等的继承权,应分得相同的遗产份额。 (2)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遗产。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适当比其他继承人多分一些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一些遗产;对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但若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愿意尽扶养义务,而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并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则不应因此而减少其遗产分配份额;另外,有关司法解释还指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即使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不分或不分配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经原告同意,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可以根据职权追加原告起诉中遗漏的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不得追加为被告。但由于未追加被告的行政机关与本案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合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条的规定与《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只是文字表达不同,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追加当事人的方式:当事人可以在庭审前提交书面追加当事人的申请。同时,在审理共同诉讼时,法院应当通知必须参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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