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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过高且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适当减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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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高于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要求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和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按照公平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和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高于损失。
1、违约金过高是可以请求适当减少的。 2、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至于损失金额,应依照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三,“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的规定来确定。法院一般以以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损失的130%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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