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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损害、伤残赔偿、精损赔偿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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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一)车下投保人被自己车辆撞伤,交强险应当赔偿注意:交强险中的所谓“被保险人”,是需要特定化的概念,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才能确定。因此,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造成非本车上人员的投保人损害时,被保险人为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非投保人,投保人此时与其他人一样,处于第三人的地位,交强险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车上人员的除外。” (二)本车人员在下车被本车撞伤,交强险应当赔偿。 注意: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应当是指受害者受到伤害的这一刻,而不是事故危险开始发生时。 本车人员在下车被本车撞伤,交强险应当赔偿。理由是:《交强险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因此,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应尽量纳入“第三者”范围;上述人员与其他普通“第三者”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并无实质差别,均处于弱势地位。
汽车交通保险赔偿范围:交通保险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过劳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康复费、死亡赔偿金、葬礼费、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其中医疗费包括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形费、营养费。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汽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中所有受害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负担的最高赔偿额。注意事项:汽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负责的赔偿最高限额:(1)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医疗费包括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时、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形费、营养费)(2)财产损害赔偿限额为2000元(3)死亡损害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死亡损害赔偿包括护理费、过劳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4)汽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的最高限额:医疗费赔偿最高限额为1000元的财产损失赔偿最高限额为100元的死亡障碍赔偿最高限额为11000元。(5)交通保险具有明显的补偿性,保险公司赔偿时不分双方责任的大小,对方应在交通保险赔偿范围内全额赔偿。即使汽车方面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对受害者的基本保障更有利。(6)另外,对于没有购买交通保险出发的车辆,交通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是汽车所有者、管理者没有按照规定投保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拘留汽车,通知汽车所有者,管理者按照规定投保,按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支付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交强险是赔偿车上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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