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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准则实施后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原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它表明不论哪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所以旧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实质条件。这样,排除了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且不调整偿还金额和时间,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什么是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的方式 (1)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2)债务转为资本。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根据与债务人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进行转让。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债务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 )以资产清偿债务;(二)债务转为资本;(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利息等;(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以下情况不属于债务重组:②、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约定转换为所有权(因为没有改变约定)②债务人破产清算(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③、务人改组(权利和义务没有实质性变化)④、务人借新债务偿还旧债务(借新债务偿还旧债务时,旧债务已经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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