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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告撤诉后,增加了诉讼第三人,说明案件存在不关联性,不增加诉讼第三人,将会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因此,增加了诉讼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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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能否追加第三人可以参考以下 目前现状,仲裁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合意而发生,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活动。现行法律没有赋予仲裁庭追加第三人的权利。因此,仲裁庭追加第三人于法无据。 但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民事争议的重要方式,都属于解决民事纠纷程序中的法律制度。不加区别地禁止仲裁庭追加第三人,势必会影响仲裁法律关系的整体性和仲裁制度的发展。同样,如果不加限制地允许仲裁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会引起仲裁程序的混乱,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在审理第三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时,应区分情况,分别对待。
撤诉是原告自立案到判决或裁定前的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诉讼请求、申请人民法院终止诉讼程序的活动,是原告对其处分诉讼请求的程序权利的活动。撤诉是指原告在案件审结后审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或上诉的诉讼行为。一经撤诉,诉讼程序随即终止。申请撤诉是法律赋予原告专有的诉讼权利,但原告申请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才能最终实现。这是因为人民法院需要审查原告的申请撤诉是不是真的出于自愿,是否屈服于外在压力,以及撤诉会不会对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并且不能上诉。申请撤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法院才能批准:(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处于同原告相同地位,也可申请撤诉,但他的撤诉并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诉讼的正常进行。(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3)撤诉必须合法。一是有权申请者;二是宣判之前提出;三是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行为,不能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必须撤销全部诉讼请求。(5)必须在法院宣判之前提出。(6)必须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司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我国诉讼法没有原告撤回诉讼后被告能否提起反诉的规定。反诉实体上有独立的诉讼请求,程序上不独立,程序上依附于本诉程序,反诉没有独立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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