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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死亡证明的程序: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需要证件: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工作流程:1。携带申办所需资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区人口计生委(单身收养到收养方)填写《无子女审核表》;2、经收养人单位初审并通过。到计生办无子女证明需携带:1、户口簿;2、身份证;3、婚姻状况证明;4、不孕对象应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证明。
在医院去世的人,由所在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在家去世的人,由居委会或者卫生站开具死亡证明;意外死亡的人,由公安司法部门开具死亡证明。对伪造死亡证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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