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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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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有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进行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和错误出证,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或者错误出证,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能进出口,导致合同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者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2、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流行是因为没有检疫,或者检疫出证延误,出证错误。;3、因不检疫或延误检疫出证和错误出证而发生疫情,造成人员死亡或残疾;超过3次不检疫,或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五条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疫出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条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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