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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
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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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伤残标准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2、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5、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6、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7、肢体损伤致:(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第二,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因此可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样,就导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如果在1年后经鉴定没有伤残的,可能出现“权利睡眠”之争,有的为因大意而过了诉讼时效。
2017年做鉴定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鉴定依据。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 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原来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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