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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职工因为第三方侵权造成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在获得第三方民事赔偿之后,可以享受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能否获得双赔,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较大。从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到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到2005年《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到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此问题都采取了回避态度。应该说,对于单赔是趋势,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只是规定了属于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对于单赔的规定,据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同意,认为一个是民事,一个是行政。但由于我国国情和文化背景的因素,对此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河南省劳动厅的意见(政策法规处李耀峰):不告不审原则,有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有能力赔偿的单位就支持双赔,否则就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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